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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报 | 盛世景邓维:资本市场并购会更活跃

Date:2015-10-22 | Views:980

近期,证监会在发布减持新规的同时,明确了IPO企业中创投基金股东的锁定期安排及适用该政策的创投基金认定标准。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继续研究完善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年限与上市后锁定期的反向挂钩机制。

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的多位VC/PE机构人士表示,监管层从创投基金投资IPO企业的投资时点、投资期限、被投企业规模等方面明确了适用条件,这将引导创投基金投早投小、长期投资和规范运作,支持创业创新。但也有机构认为满足五项条件相对复杂,也引发了VC/PE机构对创投基金周期流动性的担忧。同时,机构普遍关注并期待推出反向挂钩机制。

       众多机构期待出台后续政策

 6月2日,证监会明确创业投资基金所持股份锁定期安排,明确在发行审核过程中,对于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股份限售期安排,将区分情况进行处理:对于发行人有实际控制人的,非实际控制人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锁定一年。发行人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对于非发行人第一大股东,但位列合计持股51%以上股东范围,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不再要求其承诺所持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而是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锁定一年。

 VC/PE机构的主要运营模式是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投入处于初创期和发展早期的企业,因此是企业成长壮大的重要推动力量,也是风险的重要承担者。”盛世景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首席研究员李文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VC/PE机构有多种退出渠道,通过证券市场退出是目前的主要渠道之一。证监会对创投基金减持的进一步明确及放开36个月锁定期,体现了差异化的减持政策,也体现了对创投基金的鼓励和支持。

根据证监会私募部发布的监管问答,创投基金如获得锁定期和减持豁免安排,需要满足五个条件和主动书面申请,包括创投基金首次投资该首发企业时,该首发企业成立不满60个月;截至首发企业发行申请材料接收日,创业投资基金投资该企业已满36个月;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为“创业投资基金”;该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规范运作并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等五项条件。以及主动书面申请,即创投基金管理人向保荐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后认为符合上述标准的,由保荐机构向证监会发行审核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但业内也存在一些担忧,如投中研究院院长国立波认为备案和登记成为最大变数。他分析称,在实际投资中,登记为股权投资基金的私募股权基金多数属于后期(例如C轮、D轮或Pre-IPO)针对未上市企业股权的投资。这部分基金如想获得锁定期和豁免政策安排,是否可以根据实际投资情况获得基金业协会的认定,需要监管机构进一步明确。国立波期待“有后续文件出台”。

 引发创投基金周期流动性担忧

除了对如何认定的担心,由于创投基金的相当一部分资金来自LP(有限合伙人),在减持新规下,也引发了VC/PE机构对创投基金周期流动性的担忧。

作为创投大省,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秘书长肖飞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创投基金不仅是自有资金,还包括LP的钱,LP资金使用有一定期限,由于延长减持期限,这等于是把流动性阻断。”

基岩资本副总裁黄明麒也向《证券日报》记者表达了对基金流动性产生一定影响的担忧。他表示,作为私募机构,更在意减持比例的限制。

“对于VC/PE机构来说,理想的情况是较短的锁定期和较高的减持比例,如果在二者之间选择,会更在意锁定期限制。”李文则认为“募、投、管、退”是VC/PE机构的基本业务模式,在减持新规下,通过证券市场减持的期限延长了,可能会影响到资金募集,短期内VC/PE机构的发展面临一定的压力。但对于有实力和规范发展的机构来说,也是机遇。

原文链接:http://news.cnstock.com/news,yw-201510-359544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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